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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政府應定期辦理族語能力調查,以及辦理族語能力認證,並免徵規費。本法施行3年後,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、公費留學考試,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 翻譯社
為落實世界語言權宣言規定,所有說話都有資曆在其地域內以其語言作為官方用途。條文規定,原住民地區內 翻譯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,能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;政府處理行政事務、實施司法程序時,原住民得以族語陳述意見,政府應聘請通譯傳譯之。
另外,條文明定,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,推動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;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、語言學習課程,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%。
但是,當局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,應優先僱器具原居民族語能力者。
立法院院會今(26)日三讀通過《原住民族說話成長法》,明定原住民說話為國度說話,黉舍應依12年國民根基教育本土說話課程,當局應每年寬列預算,而且培訓族語教師,而原住民地區政府機關、黉舍、公營事業,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函書。
三讀條則指出,12年國民教育學校必需供給原居民族說話課程,以因應原居民學生需要,同時激勵黉舍以原居民族語進行課程講授,在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族語老師,藉此協助處所政府以專職體式格局聘用為原則。
條則明定,直轄縣市當局、原居民族地區及原住民生齒1500人以上的非原居民地域之鄉鎮公所,應設置「專職」原居民族語言推行人員;中心主管機關應與各族研議,研訂原居民族說話新詞,並編撰原住民族說話辭典、建置說話資料庫 翻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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