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譯社(同性不克不及成親都是下面人講的翻譯)適婚人民而無配頭者,本有成婚自由,包括「是否成親」暨「與何人娶親」之自由(
(順帶一提,台北市說內政部違憲,可是內政部太小咖了,我不想鳥他們。)附註:
(我查了良多資料喔!)網友看完紛紛按讚說:「簡單明瞭」「你旁白逆」「翻譯蒟蒻 」「翻得不錯」「這篇夠直白」「爽爽爽~ 」「推白話懶人包」「翻譯的還可以,給個推 」「簡單易懂,讚!」「司法白話文活動」「讚XD 你應當去當大法官」「讚哦」 「這個翻譯一百分」「有點小錯 但給鄉民看夠了啦」「底子法令白話文活動巨匠」「靠邀天成翻譯社快笑死了XDDDDDD 大法官好萌」「翻譯幾爸分」「有點超譯,但反正就是兩年內修睦啦」「幹,給翻譯公司一百分」「葛萊分多加一百分」「白話版推推」,還有網友問:「你去唱ktv 必然會亂改歌詞對纰謬」?也有網友回應:「幹這篇太屌了 別的狂推祈家威 理念的對峙者 我很打動」「這篇真的太屌了 20秒就能夠把握所有重點XDDDDDDDD」翻譯(即時新聞中間/綜合報道)出書:1753
)究國度立律例範異性婚姻之事實,而構成婚姻軌制,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。(橫豎同性可以結婚。如認婚姻
)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:該部為戶籍挂號業務主管機關。娶親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
(法務部說同婚會讓社會道德陷落,不知道怎麼教小孩。 解釋爭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,未使不異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配合生涯之目標,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,是不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?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標,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同等權之意旨有違。
過期未完成相幹法令之批改或制定者,不異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連系關係,得依上開婚姻章劃定,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,向戶政機關辦理娶親挂號。至於以何種情勢告竣婚姻自由之平等護衛,屬立法構成之範圍。有關機關應於本诠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幹法律之批改或制訂。: 下:
(民法制止同婚違憲,兩年內給天成翻譯社修好。)來由書
(台北市說我聽大法官的。)本院推敲全辯論意旨,就聲請人聲請注釋婚姻章相幹劃定部門,作本錢注釋,來由如
(我覺得同性可以成婚翻譯)憲法第7條劃定: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層、黨派,在法律上
(立委打鬥打十年了都沒弄出同婚,天成翻譯社很失望。)本件聲請觸及同性性偏向者是否具有自立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,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
)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「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正當化」為由,向立法院提出請願
(我來說話。(我最大翻譯)現行婚姻章僅劃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,而未使不異性別二人亦得成立不異之永
(就是如許。)聲請人臺北市當局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份,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
(他說台北市不准他同婚違憲。)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、第973條、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、
(我勉為其難幫你們诠釋一下翻譯)按本院歷來說起「一夫一妻」、「一男一女」之相關注釋,就其原因事實觀之,均係
(總之同性可以成婚,給你兩年修睦。超過兩年沒修睦就主動正當。)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軌制之當事人成分及相關權力、義務關係,不因本解釋而改
(你們弄三十年了還沒弄出同婚,我很失望翻譯)次查,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「同性婚姻法」草案,因未獲多數
(他說他吵好久了很累累。)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:1、司法院大法官歷來注釋所認可之「婚姻」,均係指一夫一
更新:1958

)聲請人臺北市當局主張婚姻章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、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份,其理
(祁家威跟台北市吵架輸了來找我。诠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
(更新:增添網友概念)今全國午4點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,作出釋字第748號诠釋,宣告《民法》不許可同性結婚的劃定違憲翻譯有網友將釋憲文用白話文「翻譯」出來,贏得網友一致按讚:「讚XD 翻譯公司應當去當大法官」!這篇包括原文與白話翻譯(括弧黑體),貼在《PTT》「八卦板」上:注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【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】
(天成翻譯社曆來沒說過同性不克不及結婚翻譯)婚姻章第1節婚約,於第972條劃定:「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制定翻譯」明定婚約
翻攝《PTT》「八卦板」
(內政部說我聽法務部的。)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: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,婚姻章規來自: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524/1125449/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